法律帮助: 如何申请执行 诉讼保全须知 法院立案程序 委托代理手续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新诉讼费速算表
杭州律师|咨询
网站首页 本所简介 业务介绍 司法机关 办案文书 本所律师 法律法规 论坛咨询 English
论坛咨询: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保险纠纷 建筑房产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杭州律师在线 > 办案文书 > 律师函 > 本所文书信息

  没有公告

咨询热线:13335813721

律师函  
向正泰集团公司发送的律师函

律 师 函

 

正泰集团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现就贵司尚欠委托人货款一事致函如下。

委托人向本律师提供了合同两份、贵司打印的格式收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贵司2006127的确认函、2007316委托人的复函等证据。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同及收货单及相应增值税发票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买卖设备为合同确认的标的,交易方式为货到付款,交货时间以贵司通知为准。根据贵司的通知,委托人向贵司交付了相关货物,截止目前为止,贵司尚欠货款514579.72元。在委托人催讨货款之后,贵司却提出双方另有合同,委托人已经逾期交货,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金,对此,委托人无法理解。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同,委托人的交货时间完全是凭贵司通知而定,不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况。因此,贵司要求委托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司早已经收到委托人相应货物,理应及时支付相应货款。本着诚信、保护的出发点,本律师先行与贵司初步沟通,希望贵司能够拿出诚意,切实地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

此致!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屠友先

 

                     2006年12月26日

 

联系方式:屠友先律师:13335813721,传真:0571882122121164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136号广利大厦809室。邮编:310003

劳动合同范本(小企业可参考使用)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主任律师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2008 杭州律师在线 站长:屠友先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