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正泰集团公司发送的律师函 |
律 师 函
正泰集团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现就贵司尚欠委托人货款一事致函如下。
委托人向本律师提供了合同两份、贵司打印的格式收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贵司2006年12月7日的确认函、2007年3月16日委托人的复函等证据。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同及收货单及相应增值税发票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买卖设备为合同确认的标的,交易方式为货到付款,交货时间以贵司通知为准。根据贵司的通知,委托人向贵司交付了相关货物,截止目前为止,贵司尚欠货款514579.72元。在委托人催讨货款之后,贵司却提出双方另有合同,委托人已经逾期交货,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金,对此,委托人无法理解。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同,委托人的交货时间完全是凭贵司通知而定,不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况。因此,贵司要求委托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司早已经收到委托人相应货物,理应及时支付相应货款。本着诚信、保护的出发点,本律师先行与贵司初步沟通,希望贵司能够拿出诚意,切实地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
此致!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屠友先
2006年12月26日
联系方式:屠友先律师:13335813721,传真:0571-88212212-1164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136号广利大厦809室。邮编:310003。 |
劳动合同范本(小企业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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