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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暨王总: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杭州··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委托人与你司关于VIS设计及杭州##专卖店形象设计一事进行交涉。

一、关于VIS设计问题。

委托人向本律师提供了与贵司签订的VIS导入、执行合同,王总确认过的交接单,国家商标局的受理文件等材料。根据以上材料,贵司应于VIS手册整理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委托人VIS设计余款4.2万元整,但贵司并未在收到VIS手册后及时按约支付余款。根据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在贵司未付清款项之前,委托人保留该作品的著作权,贵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利用,否则构成侵权。但目前的情况是贵司已经实际使用了上述由委托人设计的VIS方案及标志。鉴于以上事实,贵司对于VIS设计费的余款早已届支付期间,否则只能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专卖店形象设计问题。

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由委托人为贵司进行专卖店的形象设计,原本贵司口头通知委托人该方案不使用,但目前的实际状况是贵司已经实际使用了委托人的专卖店形象设计。按该设计方案,设计费按正常标准取费,在三万元以上,希望贵司能够及时支付。

以上两个事项,请贵司能够慎重考虑,并请在接函后及时回复本律师,否则本律师将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程序解决。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屠友先律师联系方法:13335813721

辩护词
管辖权异议书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杭州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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