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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联系函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暨王总: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杭州··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委托人与你司关于VIS设计及杭州##专卖店形象设计一事进行交涉。一、关于VIS设计问题。委托人向本律师提供了与贵司签订的VIS导入、执行合同,王总确认过的交接单,国家商标局的受理文件等材料。根据以上材料,贵司应于VIS手册整理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委托人VIS设计余款4.2万元整,但贵司并未在收
代恒基伟业向每日商报发送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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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正泰集团公司发送的律师函
·律 师 函 正泰集团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海得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现就贵司尚欠委托人货款一事致函如下。委托人向本律师提供了合同两份、贵司打印的格式收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贵司2006年12月7日的确认函、2007年3月16日委托人的复函等证据。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同及收货单及相应增值税发票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买卖设备为合同确认的标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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