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台州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海棠新村24幢104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邱智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明堂村。
法定代表人邵梦权,董事长。
执行请求:
1、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欠工程款项645252.8元;
2、案件受理费4948元、财产保全费3696元及执行费一并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工程款纠纷一案,业经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萧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工程款645252.8元。至目前为止,该判决书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判决义务。为此,申请人特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特请支持。
诉讼期间,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于中信银行杭州之江支行的帐户存款70万元申请了财产保全,目前在保。
此致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7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台州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海棠新村24幢104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邱智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明堂村。
法定代表人邵梦权,董事长。
执行请求:
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欠工程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33105元。(该利息计算截止2008年1月14日,自2008年1月15日起的利息继续按未付款项之法定利息计算)。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工程款纠纷一案,业经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萧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工程款645252.8元。至目前为止,该判决书早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判决义务。为此,申请人特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特请支持。
利息计算方法: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10月13日共74天, 645252.8乘万分之四点二即20054.5元;2007年10月14日至2008年1月13日,共90天,345252.8元乘日万分之四点二即13050.5元;合计33105元。
此致: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屠友先
2008年1月 日 |
房屋买卖合同仲裁案代理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