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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台州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海棠新村24104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邱智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明堂村。

法定代表人邵梦权,董事长。

执行请求:

1、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欠工程款项645252.8元;

2、案件受理费4948元、财产保全费3696元及执行费一并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工程款纠纷一案,业经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萧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工程款645252.8元。至目前为止,该判决书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判决义务。为此,申请人特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特请支持。

诉讼期间,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于中信银行杭州之江支行的帐户存款70万元申请了财产保全,目前在保。

此致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7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台州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海棠新村24104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邱智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明堂村。

法定代表人邵梦权,董事长。

执行请求:

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欠工程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33105元。(该利息计算截止2008114,自2008115日起的利息继续按未付款项之法定利息计算)。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工程款纠纷一案,业经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萧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工程款645252.8元。至目前为止,该判决书早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判决义务。为此,申请人特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特请支持。

利息计算方法:2007812007101374天, 645252.8乘万分之四点二即20054.5元;200710142008113,共90天,345252.8元乘日万分之四点二即13050.5元;合计33105元。

此致: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屠友先

 

      2008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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