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不保护劳动者权益可提出行政诉讼! |
作者: liaore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8 21: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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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屠友先出处:点击: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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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行政机关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九大类违法行为负有监察的行政职责,据此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情况下应在60日内完成调查,特殊情况在90日内完成调查。依据条例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调查的情况对案件作出处理,或责成用人单位纠正违法情况进入改正,同时可进行处罚。另外对于投诉等违法不存在的,撤销案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者的投诉应负有具体行政作为的法定义务。如果因劳动者投诉而劳动保障部门不予答复或者处理的,视为具体行政不作为。对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行政相对人(投诉人)可以对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诉讼。这一点在以前的法律实践中是没有的,突破了原有的劳动案件的处理框架,应该说给了我国劳动者一个更加有效的救济方法,对目前劳动者权益难以实现的现状有了非常大的改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