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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进行解散清算——杭州公司解散清算律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 15:07:52

200855商务部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统一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表明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清算解散程序已慢慢趋向一致,国家对内外企业将不再区别对待。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先后顺序可用以下流程图表示:

 

附注1 清算事由: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其中,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须由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解散申请书,并提交企业权利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和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报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㈠合作期限届满;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㈢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㈣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㈤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向审批机关提交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利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解散。在第三项所列情形下,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报审批机构批准解散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企业权利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解散。

    企业解散清算原则上应当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但是,当出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依据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申请,可以通过法院制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此时,就清算的启动是由法院启动,其他的程序与一般公司清算并无差异。

 

 

附注2 债权公告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由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附注3 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制定清算方案后报公司权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算: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劳动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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