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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外国投资者如何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杭州公司律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1 13:47:49

 

(杭州公司律师)外国投资者如何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杭州律师在线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模式。但企业的并购,由于涉及到很多政策和法律问题,如国家的产业政策、公司法、会计法、劳动保障法等,企业并购可以说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交易过程。根据不同的并购方式,操作程序也有所不同,但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选择和确定目标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并购要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市场行情选择合适的目标企业。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要考虑目标企业的区域环境、股本结构、融资能力、面临的行业环境、国内外竞争状况、拥有的市场份额、利润水平和发展前景、财政隶属关系、政府是否会干预对目标企业的并购,以及干预的程度、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目标企业的经营层素质和管理水平等。

二、发出并购意向书。

意向书是一种书面文件,是并购双方预先约定用于说明双方关于进行和约谈判的书面意见。大多数情况下,意向书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具有道德约束力。为了并购能够顺利进行,并购方在确定目标公司以后一般要向其发出并购意向书,其意义类似于要约邀请。其主要作用是向对方传递并购意向以及初步的条件,并希望对方能够发表意见;另外,在并购谈判过程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一些竞争对手可能利用并购谈判的机会获取对方的秘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以在并购意向书中规定保密条款并赋予其法律效力。意向书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规定好意向书中的主要条款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谈判

尽管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收购上市公司必须签订收购协议,但是,由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与价格已经在现有的法规中作明确规定,因此,谈判主要运用于并购非上市公司的情况。并购中的谈判主要涉及四个问题:收购价格、人员安置、并购后的管理权和债权债务安排。

 
1)并购价格。并购价格是谈判的核心之一。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的谈判过程中,并购价格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因为涉及到国有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并购价格过高,外国投资者不会接受,并购价格过低,则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因此,选择何种评估方法是确定并购价格的先决条件.

  
对于评估方法的选择一直是外资并购中的争议点。我国的资产评估通常采用账面价值的评估方法,而外国投资者则要求采用国际上的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这两种方法评估出来的结果差价很大,经常使并购难以达成。原因就是外国投资者注重资产的赢利能力,并不是资产的静态价值。而被并购的境内企业普遍赢利能力不强,用市场价值法进行评估得出的价值自然很低。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事实上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根据该条规定,资产评估应该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并没有强调一定用账面价值法。但是,如果并购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就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我国现有的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主要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因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国有企业,主要还是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法规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2)职工的安置。职工安置问题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外国投资者境内并购的企业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又是城市人口就业的主要渠道,因此,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而不解决原有职工的就业问题,自然会导致大批职工失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的职工安置问题的态度:1)国家非常重视保护职工的权益。明确把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外资并购的基本原则;2)国家并不强求外国投资者整体接受被并购国有企业的所有职工,允许外国投资者和职工双向选择,可以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留任。但是,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给予经济补偿;3)职工安置方案不仅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还要经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谈判过程中对职工安置问题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如果打算接收,就要确定一个接收比例。如果打算解除劳动合同,就要确定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数量。此外,外国投资者必须了解和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既想把目标企业的所有员工下岗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的稳定是大局。在职工安置问题上,外国投资者的真正谈判对手不是目标企业,而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干涉职工安置。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谈判过程中可以在职工安置问题上作出一些让步,而从其他方面获得补偿。比如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对其产品进入当地市场进行照顾,对目标企业的并购价格予以优惠。这实际上就是外国投资者与地方政府的一种交易。毕竟,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中国,能够让尽量多的人就业是政府最愿意看到的。

3)并购后的人事安排。外资并购的必然结果是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并购的结果是成立外商独资企业,一般不会涉及人事安排。如果并购的结果是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会涉及到并购完成后的人事问题。双方谈判的重点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安排,包括董事会的人数和名额分配、董事长的任命和正副总经理的安排。

4)目标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安排。一般来说,如果是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如果是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但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因此,在外资并购谈判过程中,并购双方可以自行安排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如果他多承担一部分目标企业的债务,则可以在并购价格上得到补偿。如果承担的债务较少,则可能会获得一个较高的并购价格。

四、签订并购合同

并购合同是并购双方就并购事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对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强行性规定,如果缺少上述内容,并购可能不被批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区分为资产购买协议与股权购买协议,并分别规定了各自应当具备的内容。资产购买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第一,协议各方的自然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第二,拟购买资产的清单、价格;第三,协议的履行期限、方式;第四,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第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第六,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股权购买协议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协议各方的自然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第二,购买股权的份额和价款;第三,协议的履行期限、方式;第四,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第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第六,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上述条款仅仅是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反垄断审查

反垄断审查并不是所有的外资并购都必须经历的程序,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一)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二)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三)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四)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上述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六、履行成立审批手续

1)审批机关和审批权限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资并购后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也可以说是中央审批机关和地方审批机关。中央和地方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划分的。根据原来的政策,凡是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归商务部审批,以下的则归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但现在中央开始下放外资审批权限,地方政府审批外资的权限从原先的3000万美元提高到了1亿美元。在实际操作中,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又经常将自己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但是,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申请人

外资并购必然导致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一般由中方提出申请;外商独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但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没有这样明确规定。其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第1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上述规定都只是说明要投资者申请,投资者可能是外国投资者,也可能是中国投资者,这要根据外资并购所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来定。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那么中外投资者是共同申请人。在实践中,合营各方可以相互代理申请,也可以要专门机构代理申请事务。如果是外商独资企业,那么外国投资者是申请人。

3)股权式外资并购要提交的申报文件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如果并购后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独资的,则不要提交合营合同);(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0)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11)反垄断审查申报文件(如果外资并购已经涉嫌垄断);(1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因此,投资者还要提交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上述申报文件是法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审批机关可能还要投资者申报以下文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2)中方合营者提供股东会决议正本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实物投资的提供实物清单正本)(并购后为外资企业的免);(3)并购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名单正本;(4)各董事、正副总经理委派推荐证明正本和各董事、正副总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5)中方高级人员登记表(指中方委派的董事、正副总经理)正本(并购后为外资企业的免);(6)代理申报业务委托书(即代理协议)、代理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代理资格证明复印件(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提出设立申请的免);(7)根据实际情况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如法人代表授权书正本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进口设备清单正本、100%外销承诺书正本、资信担保函正本、、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函等)。

4)资产式外资并购要提交的申报文件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如果并购后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独资的,则不要提交合营合同);(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9)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10)反垄断审查申报文件(如果外资并购已经涉嫌垄断);(11)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因此,投资者还要提交拟转让的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

上述文件是法定的,在实践中,审批机关可能还要投资者提供下列申报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3)中方合营者提供股东会决议正本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实物投资的提供实物清单正本)(并购后为外资企业的免);(4)并购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名单正本;(5)各董事、正副总经理委派推荐证明正本和各董事、正副总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6)中方高级人员登记表(指中方委派的董事、正副总经理)正本(并购后为外资企业的免);(7)代理申报业务委托书(即代理协议)、代理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代理资格证明复印件(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提出设立申请的免);(8)新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环境情况附表复印件;(9)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须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正本;(10)根据实际情况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如法人代表授权书正本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进口设备清单正本、100%外销承诺书正本、资信担保函正本、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函等)。

5)审批期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本规定第20条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19条所述情形之一,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审批期限有两种情况:

  
1)如果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资并购没有涉嫌垄断,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如果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资并购涉嫌垄断,则要在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举行反垄断审查听证会,并对反垄断审查作出结论。然后在接下去的30天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审批期限是120天。

6. 登记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企业登记手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省级审批机关注1批准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A.股权收购: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被并购境内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1)变更登记申请书;(2)被并购境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股东会(大会)决议;(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6)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7)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8)转让国有股权和外国投资者认购含国有股权公司的增资额的,还应提交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未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时可以不提交验资报告。变更后注册资本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出资时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应自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自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东应在申请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自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上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履行其他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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