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起故意伤害案办案感受
本人于今年9月份接受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情大致为,宋某从外地来杭看望亲戚,晚上乘车到达杭州亲戚住处。与宋某同来的有女朋友及女朋友的女同学。因所找寻的亲戚在棋牌室里打牌,所以宋某就到棋牌室里寻找。棋牌室均是亲戚的老乡,正在打牌的几个男子见宋某带着两个女孩子,就出言调戏称“哟,带着两个妹妹呀,过来挨着我坐会”。因生来乍到,宋某未敢言语,见亲戚不在,就出门回到亲戚住处了。后来亲戚回到住处,宋某女朋友将情况告知了该亲戚徐某,徐某自认为与这些人熟悉,气不过,就到棋牌室里质问谁这样调戏自家亲戚的女朋友,见无人回答,就出门准备回去了。宋某跟到后面。徐某出门后,刚才出言调戏的宋某女朋友的李某等人,觉得徐某太狂,就提出出去打宋某出气。此时宋某刚刚跟在门外,被李某等人追上,数次打倒,又爬起来。宋某期间一直未予还手,也未还口。
走在前面的徐某见亲戚被李某等人殴打,就立即回来,极力劝阻千万不要打。李某等人见状,遂返还棋牌室,将以前准备的棍棒、钢管取出,返还准备殴打徐某、宋某二人。徐某见状,高声喊到“快跑”。宋某听见后立即准备撒腿想跑,李某一伙的另一个人(参加殴打)见状立即拉住宋某的后衣襟,不要其逃跑。宋某拼命想挣脱,可未能挣脱,情急之下,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后刺了三刀。李某负痛放手,宋某得以逃脱。徐某跑得慢了些,被李某等人追上,打晕在地,另两腿被打成三处骨折。事后,李某被鉴定为重伤,徐某鉴定构成轻伤。
此后,公安机关以宋某故意伤害罪为案由将宋某抓捕归案。宋某辩称,其动刀捅伤李某完全是为了逃跑,否则有生命危险。被害人李某则陈述,自己只是不小心撞上宋某,此前与打人的其他李某并不想识。
为此,本律师担任宋某代理人,提出了无罪辩护的观点。理由是,1、本案公安机关在做笔录时,并未能充分调查有关证人,未就被害人李某是否参与打人固定证据;2、即使李某之前未参与打人,其在已经目击其他人多次殴打宋某之后,又取出钢管等物准备殴打宋某的情况,拦住或者拉住宋某都是极其危险的行为,其后果必然导致宋某面临生命危险。因此李某关于只是不小心撞上宋某的说法不能成立。3、其他殴打宋某的行为均未归案,因此本案存在重大证据不足的情况。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决宋某无罪。
拱墅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参与了打人,故认定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一审判决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半。
对此,被告人宋某及本律师均表示严重不服,本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本人感受,本案法院严重放任证据缺失,作出有罪判决,甚至连防卫过当的情节也未加以考虑,属于滥用判决权利。且不谈公安机关在本案证据的重大马虎,法院如果慎重起见,至少应当考虑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落实被害人李某是否参与殴打他人的情节。本案宋某的辩解完全是合理的,符合事态发展的过程,法院对此本不应视而不见。所以在明显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如此判决,着实令人悲哀。今后都如此,还有谁敢对暴力犯罪实施防卫。
作为一名律师,我虽然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凭心而论,我并未失去基本的判断能力,哪怕是从一个普通的社会公众的角度。我相信法官也应当具备这样的一个基本的判断能力,但是为什么这个案子仍然得出如此的结果,我不敢想像法官的社会阅历,如果果真是缺乏这样的一个阅历,我认为这个法官还是先不要当的好,还是先去学会生活的基本常理。否则,将法律的公平寄托在一个对社会基本判断常识都缺失的法官身上,公平何处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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