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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从“习水”嫖宿幼女案律师拒绝辩护谈律师的职责
作者:王丽霞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10 14:56:18

   习水嫖宿幼女案在网上可谓沸沸扬扬,与之有关的新闻更是五花八门。48日网上更是有了律师拒绝辩护的报道。本人作为一名律师,看到这样的新闻心里总是不舒服。作为一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基本的职责所在,岂能随便拒绝呢?

    《律师法》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利用律师做违法事项或故意隐瞒案件重大事实的,律师才可以拒绝辩护,否则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并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轻重、性质的恶劣来决定是否辩护。从律师职业的本质来讲,刑事辩护律师就是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罪轻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就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抗国家公权力。律师制度存在的意义也在于此,犯罪嫌疑人被国家机器控制以后,其地位完全属于弱势,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不规范行政行为的侵害。网络上热传的 “躲猫猫”事件以及其他多起看守所关押期间死亡的事件,很生动的说明了这一点。而律师的职责所在,恰恰是公权力的一个对抗面,律师通过自己的辩护及代理工作,对公、检、法工作进行一个监督和制约,以防止和杜绝“躲猫猫”事件的再次发生。

    从这个角度上讲,律师从根本上也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一个群体,并不是俗话讲的“为坏人说话”,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重也就不再重要。在律师眼里,犯罪嫌疑人都是平等的,虽然他犯了罪,但是从人的本性上来讲,他仍然享有法律赋予他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获得辩护的权利。因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恶劣而拒绝辩护应该说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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