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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事辩护专栏)  
面对刑事追诉,最该做什么?
作者:屠友先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8 14:03:49

 

面对刑事追诉,最该做什么?

 

当某位当事人可能即将遭受刑事追诉时,这个时候是他最为慌乱的时候,而这个时候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方式,作好哪些必不可少的准备,直接关系到今后的刑事责任大小问题,甚至是有罪无罪的问题。在这个时候最关健的态度是,一要冷静,二是一定要咨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寻求最佳的方案。可以这么说,在即将遭受刑事追诉的时候,你父母的话可以不信,但是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的话你必须要信。

记得在2000年,我接手过一个刑事案件,是涉及到贪污的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初期,犯罪嫌疑人听到有关风声的时候特别慌乱。本来他这个事情当时是处于司法实践有争议的状态下的,也就是能否构成刑事犯罪根本就不完全意见统一。但是该王某听信了他密友的意见,认为数额不大,不如直接自首,最终大不了判个缓刑。于是,准备了一万块钱还有一双步鞋在密友的陪同下去检察院自首(带步鞋的原因是看守所不准许穿皮鞋)。到了检察院的时候,可让接案检察官大犯难为了,因为检察院对他这个事情还没有正式决定是否继续审查,但嫌疑人却自己送到检察院来了,居然还带上一万块钱还有一双步鞋,摆明就是打算从今天起就在号子过了。接案检察员拿不定主意,于是请示检察长。检察长一听,直接说,既然人自己都送上门了,我们还有不收的道理?收下。

后来,这个案子也就按部就班的起诉到了法院,本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但是i法官也考虑到被告人是自首的,那么原则上是认罪的,于是法院判了他一年实体刑。但是由于该案件刑事定性确实有争议(现在已经明确该主体不构成犯罪),出狱后,本律师又代理被告人继续申诉,最终再审改判无罪。

之后,当我将他当时投案自首时检察院接案时的态度告诉他时,该当事人悔得连肠子都青了。听错话,信错人,罪也受了,再后悔也太迟了。

所以遇到刑事案件,千万不要慌,要充分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处境,然后寻求最合适的方法。在我们国家司法水平还不是很高的时候,其实有些案子确实反复是很大的。上面这个当事人坐了一年,算是自找的。而本律师在2004年接触的一个当事人可谓是幸运至极。

记得那是20046月份,我正在办公室处理案头工作。一个神情极度憔悴的而又神神刀刀的年轻人走进了我的办公室。该年轻人黑眼圈非常明显,一看就是睡眠严重不重。落座之后,该年轻人欲言又止,显得非常紧张。看到这样的情况,我初步判断他有很重的心理顾虑及很大的思想压力。于是我很郑重地告诉他,我们律师对于获知的当事人的任何秘密均在法律上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就这样,在我的多次开导下,年轻人开口说话了。原来,他的这件事情涉及到一个商业行贿罪(主罪在国内非常有名的,是国家领导人督办的,由于涉及隐私,本律师不批露案由)。该年轻人就是向对方单位供货的业务员,在供货过程中,一共收了对方单位的60万好处费。而对方单位的老总正在刑事拘留之中,由于年轻人业务上与对方有往来,所以公安机关已经打电话向他了解情况。而该年轻人非常担心对方老总会把他给咬出来,也非常担心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他的情况,所以一再问我,不如他直接去把钱给退给对方公司,或者直接去公安局自首。年轻人还说,他现在觉得非常对不起他刚刚领了结婚证的老婆,如果他进去了,该怎么办啦!听完年轻人的陈述,我初步判断,公安机关还未掌握该年轻人的有关事实,否则一定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向对方公司退款,也不适合向公安机关直接自首。所以,对于公安机关的再次询问,应该配合,而不是回避,如果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了解情况的话,那么真的变成此地无银了。另外,对于对方公司老总的状况,可以初步了解一下案情的进展,然后再作决定。

在我的一再开导下,年轻人经过长时间犹豫,终于决定按照我的思路去办。于是,公安机关再次打电话让他配合了解情况时,小伙子说自己出差已回,可以接受询问了。于是,双方约了一家宾馆,进行了谈话,我呢就在下面的车子里等。就实话,当时我也挺担心,担心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这个年轻人有关证据,直接对其刑事拘留。经过漫长了两个多小时的等待,年轻人终于下来了,他显得很轻松,说,公安机关只是了解了一下业务流程,并没有问什么其他的情况。与我分手之后,他兴高采烈。我想他可以晚上睡一个好觉了。后来,经我建议,年轻人去对方公司老总的家里看看,当时是以做生意路过的名义,其实是了解一下情况。对方公司老总的夫人也是意味深长地说了,我们(与年轻人)之间又没有什么的,是吧。年轻人回答,是的是的。回来后,年轻兴奋异常,对我感激不已,一再说谢谢屠律师给了他一个正确地指导,他今后一定会好好做事,再也不涉及到有可能违法的事情了。

  这个案子,我到现在还是想起来,觉得这个年轻人是幸运的。认真考虑起来,其实年轻人走对了最关健的一步路,就是在他最慌张的时候,没有擅自做出决定,而是选择咨询律师的意见。这个年轻人过了人生一大坎。

我做了这么多年的律师,民商事的案件不算,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恐怕一百件可能只多不少了。社会上都说,请律师不如请法官,其实这完全是种误解。当然,如果把案件放在审判阶段,我不完全否认这个说法有可取之处。但是在我们国家的这个状况,律师的提前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比如我们国家的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一点地讲,有点公职的,没有一些受贿、贪污的事情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把他们都捉了进去,再叫律师去做工作,想虎口拨牙,客观上不太可能。所以,有些当事人觉得买通法官很重要,因为法官可以枉法呀,可以少判一点。但是站在司法公正的角度,这样做真正的意义又何在呢?律师这样做有任何价值吗?律师买通法官一定犯法,一旦被查到,执业证丢掉不说,而且可能摇身一变也成了被告人。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法的咨询却是法律所赋予的神圣的权利,并且还负有绝对的保密义务。两种服务相较,熟是熟非,熟重熟轻,一目了然。

办了这么多年案件以来,已经有很多类型的刑事案件我已经不办了,但对于重大职务类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我现在还是在着重研究。我越发认为,其实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每个人都应提高刑事风险意识,这已经是一个普遍不争的客观事实,一个非常迫切地需要。

              

               屠友先200668日中午书于万向光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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