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二点,江干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方某等六人涉嫌赌博罪开庭。本人作为杨某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案情大致为:方某等五人聚集他人于某棋牌室赌博,共计五天。其中方某组织赌博人员,另三人负责望风,杨某期间来此帮助端茶倒水、买香烟等,另外还代为短暂保存抽头款。沙某为棋牌室老板,知晓以上五人在其店中赌博。
本案因被告全部认罪,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理期间,本人提出主要辩护观点:
1、杨某本身未参与赌博,也未以赌博为职业,或者屡教不改。根据刑法及最高院关于赌博的司法解释,杨某之行为可以考虑不追究刑事责任。
2、杨某在他人赌博的过程中虽有帮助行为,但是某情节轻微,不起主导作用。虽有短时代收抽头款的行为,但只是因他人离开,要求其临时帮忙。因此,杨某在本案赌博中处于次要地位。
3、杨某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且愿意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后,采纳了第1、2两点辩护意见,不采纳第二点辩护意见。判决杨某构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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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友先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