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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僵局及目前的司法救济的设想?
作者:杭州律师… 文章来源:屠友先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1 23:20:19

公司僵局及目前的司法救济的设想?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在此情况下,公司本应解散,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作出的。当事人因此只能寻求司法或仲裁的救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僵局的司法或仲裁救济问题就此摆到了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面前。
  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这种情况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中更容易出现,而在合营者只有两方或三方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公司中则尤为多见。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在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特别是只有两方)、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公司的僵局状态正是由此形成。

目前对于僵局尚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本人认为可以考虑运用合同法理论来实现对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允许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之诉。公司僵局一般与公司章程未规定解决公司僵局的处理方法有关,而公司章程本身也就是作为股东之间一种协议的形式而存在,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一种经济行为,是要通过设立公司来达到运营公司而创造经济价值。如果公司僵局了,那么显然这一合同目的是无法实现。在目前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那么只能运用合同法这一理论来进行司法救济,这一点符合法律为经济服务的目的。虽说国外法官发出判令来解散公司情况是有依据的,国内司法理论及实践也多有讨论,但到目前,本律师没有找到一份生效的判决,法官直接判决公司解散的。因此,看来我国想要明确行使公司解散判决还须有时日,且需要在立法的层面上明确才行。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

                            屠友先律师书于杭州

                            2005711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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