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两次审议,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作为我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方面的一部地方性法律,浙江省这一条例从制定到审议通过历时两年,充分研究吸纳了全省各地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更加突出了人性化、便民性的特点。本报记者对此进行跟踪采访,现将这一地方性法律出台的前因后果披露如下。
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葛慧君向本报记者介绍说,浙江省1995年出台、2004年修订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治安管理,解决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民工潮”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为流动人口服务保障方面的内容。随着社会事业发展和形势变化,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新形势下,流动人口问题已不单单是治安问题、户口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是一项庞大、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牵涉到公安、计生、劳动、卫生、教育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法律来规范。
“2009年4月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该条例(草案)后,我们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广泛征求意见,还到金华、义乌、杭州、宁波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许多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今天向本报记者介绍说,相比4月份初审的草案,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例发生了许多变化,亮点表现在五个方面:
亮点之一,政府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丁祖年介绍,条例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基本思路是改暂住登记为居住登记,创建居住证制度,规范居住登记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统一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为进一步加大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提高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待遇提供有效平台。流动人口待遇和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是否要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流动人口待遇和权益保障作出全省性统一规定,是不少群众关注的话题。
丁祖年解释说,由于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原因,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作全省性的统一规定,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条例特别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内容。
亮点之二,持《居住证》者有望永久落户。
丁祖年说,为鼓励优秀的外来人口留下来,增强他们的归属感,此次人大审议修改时参照上海等地做法,对持居住证达到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允许其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以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条例规定,“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则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还特别增加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等内容。
亮点之三,方便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一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专家和群众提出,一味强调由流动人口承担居住登记的义务,不符合现代服务政府建设的理念。经研究和论证,目前,浙江省大部分地区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基本上都由协管员上门实施,今后可推行这种做法。此次通过的条例除重申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外,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等规定。
亮点之四:强调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主动发证。
丁祖年说,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公众认为,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是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登记时主动颁发。对此,本次人大表决时,将草案中要求流动人口在规定日期内到有关机构申领证件的规定修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临时居住证》;但对于未满16周岁以及拟居住30日以下等情况的流动人口,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为方便百姓,条例还取消了草案原规定的临时居住证、居住证的签注要求,同时将《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修改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
亮点之五:强调全免费,不得搭车收费。
丁祖年说,两个月前审议的草案中提出,“流动人口重新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可以收工本费”,鉴于国家已取消暂住证(卡)工本费,考虑到不给流动人口增加支出,此次修改为“居住登记和《临时居住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一些网民和基层群众担忧,一些地方可能会出现“搭车收费”等问题,建议通过法规条款明确禁止。为此,条例特别新增了“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临时居住证》、《居住证》时,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的内容。记者陈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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