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律师法》三十三条--杭州刑事律师 |
作者: 屠友先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4 18:05:36 |
|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会见权是刑辩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会见权不能有效保证,刑事辩护的展开就丧失了基础。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当中,律师会见受阻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地方不仅任何会见均需批准,而且就算向看守所递交了相关手续,还需要看守所所长的签字。所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长期以来都是困扰着众多刑事辩护律师的一大难题。新律师法实施后,这种现象有望改观。因为律师法第33条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了明文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律师的会见权。
按照律师法33条规定,今后律师不仅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进行安排会见,而且在手续办理上只需“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证明),不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程序。另外,在律师会见期间,公安机关无权监听。从内容上分析,确实有利地保障了律师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障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及时了解案情,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促使案件公正处理。
因此,新律师法改变了此前律师会见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尴尬处境,将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由被动防御转为主动出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