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案,在罪与非罪之间的争议,引起国人关注。在分析了警方的两份关键内容不一的通报之后,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表示,关键的细节决定着邓玉娇是拥有无限防卫权,还是故意杀人。而根据警方的第一次通报,邓玉娇拥有无限防卫权。
专家分析
按第一次通报:“侠女”拥有无限防卫权
《北京晚报》报道,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表示,根据警方第一次通报的内容,完全可以认定邓玉娇是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而所谓的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要给邓玉娇的行为定性,就要先给死者邓贵大的行为定性。”于德华分析说,根据警方第一次通报的内容,邓贵大行为的性质有两点是最关键的,第一是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并在遭到拒绝后,掏出一沓钱对邓玉娇进行侮辱,这说明邓贵大等人有和邓玉娇发生性关系的企图;第二是邓玉娇在欲离开时,被邓贵大两次按倒在沙发上,“按倒”两字说明邓贵大拿钱买娼的想法不能实现后,转而采取暴力手段,可以说是正在实施强奸行为。
根据这一定性,再来看《刑法》的规定。《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条款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的门槛很低,有不法侵害出现即可。
但是,在防卫中致人死亡,就会涉及到防卫过当的问题。《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很显然,如果邓玉娇防卫过当,就涉嫌犯罪。但是,只要邓贵大、黄德智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则邓玉娇拥有无限防卫权,因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按第二次通报:死者行为难以界定
“通报中关键点的改变或补充,对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于德华律师称,在日常生活中,“异性洗浴服务”的含义并不完全等同于“特殊服务”,这一词语的改变,就使得邓贵大等人是否提出性交易显得模糊,如果邓贵大等人没有性交易的要求,又何来强奸?
如果说这一用词的改变,从起始上影响认定邓贵大的强奸意图,那么“推坐”和“按倒”的一词之差,则对邓贵大是否开始实施强奸行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若仅仅是“推坐”,没有进一步的暴力倾向行为的话,尚不能断定强奸行为已经开始实施;而两名“上前劝解”的服务员地突然出现,更是让案件情节为之大变,一般情况下强奸行为都发生在比较隐蔽的环境之下,如果有其他服务员在场劝解,再加上是“推坐”而非“按倒”,确实很难判断邓贵大等人正在实施强奸行为。
邓贵大“推坐”的行为,到底是强迫就范的强奸,还是发泄不满的殴打,甚至是暂时控制邓玉娇的人身,以便用更多的金钱来诱惑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都开始变得扑朔迷离、难以认定。
死者若非强奸:“侠女”则防卫过当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邓贵大等人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话,那么邓玉娇连刺三刀,其中两刀刺到邓贵大的要害部位,致使邓贵大死亡,她的行为将属于防卫过当。”于德华如此说。
于德华分析说,当媒体报道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刑拘时,多数民众对此颇为反感,认为弱者因受到欺凌而奋起反抗,分明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却被定为“故意杀人”太冤枉了。这实际上是对刑法的具体规定不甚了解而形成的误解。
罪名的确定还是要通过一系列具体证据证明嫌疑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故意伤害”的情节与处罚未必就比“故意杀人”轻。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若定为故意杀人罪,刑期很可能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范围内;而定为“故意伤害”的话,依照法律规定,“致人死亡”,刑期要落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档次上。
“所以说,每一个细节都决定着邓玉娇的罪与非罪。”于德华认为,除了关键的“特殊服务”和“异性洗浴服务”之争,“按倒”和“推坐”之争,警方在办案中存在取证疏漏。
比如按警方的最新说法,双方一开始是在水疗房发生争执,邓玉娇跑回休息室后,邓贵大等人又跟了过去。那么,在并无其他服务员在场的水疗房,邓贵大是否对邓玉娇实施过强行抚摸等行为,需要警方进行取证。很显然,警方并未做到这一点。
于德华表示,巴东警方的工作要透明、公正,经得起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检验??因为,往往是最细小的情节决定了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于德华律师认为,邓玉娇案,如果邓贵大是在要求性服务不成之后,两次强行按倒邓玉娇,这些举动在法律上完全可以认定为强奸行为的开始。在此情形下,邓玉娇应当拥有无限防卫权。反之,邓玉娇则需负法律责任。
事件进程
5月12日 警方第一次通报
警方调查表明,5月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邓贵大和同事邓某与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黄德智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
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黄德智听后很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说:“怕我们没有钱吗?”便随手从衣袋里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沙发上。
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欲上前阻拦,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随后,邓贵大不治身亡。
5月18日
警方第二次通报
在这次通报里,关键用词发生了变化。首先是要求“特殊服务”变成了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其次,在争吵中,休息室内另有两名服务人员上前劝解;此外,邓贵大两次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推坐”在沙发上。
旧案回顾
京城弱女子 杀人被判无罪
在记者曾报道过的法制新闻中,有一个案子和邓玉娇一案非常相像,那就是2003年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的吴金艳杀人案。
2003年9月10日凌晨2时,阳台山庄的服务员吴金艳和同伴小尹等人已经进入梦乡,突然有人敲门,然后有人把门踹开,进来三个男的。这三人因与小尹有些“过节”,想强行把小尹带到山下关押两天。
吴金艳在劝阻的过程中,被孙金刚殴打,孙金刚还一把扯开吴金艳的睡衣。吴金艳拿出一把水果刀,刺伤了孙金刚,并刺死了李光辉。2004年7月29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吴金艳无罪。该院认为,吴金艳的防卫行为起因于危及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发生,防卫意图明显,防卫时间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防卫对象得当,属于具有无限防卫权类型的正当防卫。
但是,检方提起抗诉,检方认为吴金艳拿刀时,孙金刚等人只是赤手空拳地抵挡,吴金艳出于“先下手为强”的主观心态,不计后果地持刀直接扎中李光辉胸部,显属防卫过当。
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吴金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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