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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霞律师接受浙江广播电视报采访点评家庭财产矛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12:09:32

王丽霞律师接受浙江广播电视报采访点评家庭财产矛盾

家庭理财日益为家庭所重视,于是,股票、基金、黄金成了很多家庭的理财产品。然而,因为理财而产生的家庭矛盾还不少。

有的夫妻,因为理财理念不同而吵架;有的夫妻,为一方借钱炒股而闹离婚;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为股票的增值部分而争执。

那么,夫妻两人应该怎么打造家庭理财计划?离婚时股票增值部分将如何进行分割?因为股票带来的债务问题又如何解决?

案例一:借来炒股的钱,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陈名是个老股民了。只是前几年行情不好,不但没赚钱,而且还亏了一些。2003年买了房子后,就从股市退了出来。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反正也没钱了。”然而,前年下半年,看着行情好起来,身边的朋友也慢慢解套、赚钱的时候,他又开始动心了。但想到为买房还有10多万按揭没还,他就向老家的哥哥姐姐借了20万投进了股市,说好按银行定期利息还。

在去年的几次大跌中,陈名损失都不大。他说:这是老股民的警觉。然而,在今年上半年的暴跌中,他却难逃厄运。30块买的中石油最终以23块出手,80块的中国平安68块卖了。这两个股票,让陈名损失了差不多8万。这样,非但没赚钱还按揭,还欠了一屁股债,于是,搞得家里鸡犬不宁,妻子吵着要和他离婚,觉得生活不安定,“他像赌徒一样。股市太不稳定了,我早就劝他退出了,但他从不考虑我的意见。”而陈名也觉得很委屈,“我怎么不重视你了?我无非也是想趁着牛市赚一笔,减轻负担,谁知现在股市会大幅调整?”

看着妻子经常将“离婚”一词挂在嘴上,陈名问记者:如果现在离婚,这些借来炒股的钱,算不算双方共同债务?却动剂

为此,我们特别请来了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的王丽霞律师进行了专业点评。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王丽霞律师:一般来讲,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均属于个人债务。其中第三种情形就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以上案例的情况,如果陈名借款时妻子并不知情或者不同意,则此笔债务应属于陈名的个人债务。相反,如果陈名借款时其妻子知道而未反对,则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股票升值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叶青在2003年拿出5万元积蓄,购买了股票。2004年,叶青与小丁结婚。婚后,两人经济基本上AA制,对于家庭共同支出,各有分工。比如,小丁负责钟点工的工资和平时的伙食费,叶青负责家里媒、电、车、物管等费用。

虽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但叶青和小丁各有自己的朋友圈和兴趣点。小丁喜欢热闹,空了就找朋友逛街、泡吧、郊游。叶青是个宅男,闲着的时候就上上网,研究研究股票,到论坛灌灌水。几年下来,两个倒也相安无事,日子过得不咸不淡。

但前不久,小丁向叶青提出离婚。在协议家庭财产分割的时候,叶青的股票成了两个矛盾的焦点。当年投入的5万,经叶青这几年的打造,已变成了20万。叶青认为,股票本金还是结婚前自己的积蓄,赔了我自己兜着,涨了自然也还是自己的。再说,这几年都由他一个人独立操作,小丁并没有参与,她无权享受这笔财产。但小丁认为,这些股票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上涨的,除开5万本金,增值的部分她也应该有份。到底谁说得有理?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王丽霞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叶青买股票的钱虽属于个人财产,但收益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除本金外的股票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丁说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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